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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年国家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公告

    一.放宽市场准入条件
       1.初创企业时,允许按行业特点放宽资金、人员准入条件,注册资金可分期到位。
       2.按照相关规定可将家庭住所、租借房、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注册地点及创业经营场所。
    二.享受资金扶持政策
       3.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,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;从事微利项目的,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;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,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。
       4.视当地情况,可申请“大学生创业资金”。
    三.实行税费减免优惠
       5. 毕业2年内从事个体经营时,自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,可免交管理类、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。
       6.持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(注明“自主创业税收政策”或附着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》)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(指毕业所在自然年,即1月1日至12月31日)从事个体经营的,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附加税和个人所得税。
       7.从事农、林、牧、渔环境保护、节能节水等行业,开办高新技术企业、软件企业、动漫企业或小型微企业等,均可依法享受国家现行规定的税费减免政策。
    四.提供培训指导服务
       8.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的。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、创业情况,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。
       9.进入“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”创办企业,可享受减免12个月的房租、专业技术服务于咨询、相应的公共设施以及公共信息平台服务等。
      10.在办理自主创业行政审批事项时,可通过“绿色通道”享受联合审批、一站式服务、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。
      11.各城市应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,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(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)。
      12.自主创业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,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人事、劳动保障代理服务,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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